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免费合同、诺成合同、附从性合同。在保证合同中,只有保障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而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代价,所以保证合同为免费合同。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需要另交标的物,所以它为诺成合同。除涉外的不可撤销的保函等独立保证以外,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所以主合同无效,不论哪些原因使然,保证合同均为无效,从而表现出附从性。正因这种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势必致使主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在个别状况下为无因管理关系。主债务人和债权人是通过主合同相连接的。主债务和保证债务之间的联系在于,主债务的不履行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法律事实,但它们分是不一样的合同关系,是不一样的因果链条,不可以依据这种联系就把主债务人视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主债务人既是主合同的债务人,又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是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解决保证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保证合同规范。只有在处置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时,若有委托合同,才适使用方法律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若无委托合同,则适使用方法律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也会适用本法侵权责任编的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