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某广告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王先过生日前也正遭遇着企业的变相裁员。
他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将近五六年时间了,并且一直负责北京区域的广告销售工作。但公司忽然公告他说,因业务进步需要将他调往上海任职。王先生很困惑,他觉得自己在北京已经具备相当的人际关系,拓展工作轻车熟路,去了上海生活地不熟,一定非常难提升营业额。
目前公司没与其进行任何协商就将它调往上海工作,这摆明了就是在逼自己离职。
于是王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需要公司根据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案中,王先生的遭遇具备典型性。
实践中,尽管上述做法非常不合理,但在花样繁多的"压迫"方法下,用人单位比较容易就达成了"职员主动离职"的目的,从而节省相应的裁员成本。
不过,一旦碰到本案王先生如此较真的职员时,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不只不可以达到目的,还会使自己愈加被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就本案来讲,公司要将王先生调往上海工作,是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址,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对变更内容协商一致。
但,公司并没与王先生进行协商,而是直接单方作出决定。因此,假如王先生不认同工作地址的变更,企业的单方变更就是无效行为。公司执意要实行该无效决定,王先生可以需要根据原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实行,也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且需要经济补偿金。因为变相裁员大多涉嫌违法,所以会在行业内导致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企业的长远进步。而且,变相裁员可能带来的讼争将加强用人单位的裁员本钱,从而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因此,企业在不能已进行裁员的时候,应该采取正当程序,正确适使用方法律,不要使用变相裁员这种走在法律边缘的方法来逼走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