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补偿款案例
房拆迁款的归属纠纷在民事生活范围已数见不鲜,百姓对其尤为关注。律师成功代理此种类案件,最后胜诉结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利益。
1、案情介绍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张某系祖孙关系,张先生之子(已经过世)生前与其子张某承租的房子被公告拆迁,被告张某在没公告原告张先生的状况下将所得拆迁补偿款全部领走,原告觉得被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需要:继承其子生前承租房子的拆迁补偿款的相应份额。
律师代理建议:原告之子生前承租此房子,虽已于房子拆迁前去世,但其作为房子真正承租人的身份一直没变更,因此拆迁安置补偿款应当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原告理应有权利继承其中法定份额,但被告将全部款项领走,侵有原告的利益。
被告辩称:该房子承租人为我的爸爸,我与爸爸为一同实质居住人,因爸爸已过世,我有权领取全部拆迁款;而原告不在该房居住,且诉争房子为公房,不可以继承,故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
2、律师剖析:
公房是国家或集体所有些公共财产。公民与公房所有权单位打造房子出租关系,公民对公房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用权。所以公房不是个人遗产范围,不可以继承。而公房承租权是指公民对公有房子享有承租居住权,但没处分权,故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根据房子拆迁有关规定,该承租公房的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房子的实质用人给予的补偿,因此,公房的拆迁补偿款正常状况下更不是作为遗产对待的。
不过,此案状况比较特殊,在于本案中的房子承租人过世后,其作为房子承租人的身份一直没变更登记,由于此案中的原告之子虽已过世,但其作为该房真正承租人的身份一直没经过变更登记。因为登记的公示、公信所具备的法律效力,则对外仍可以以原告之子的名义对房子倡导权利,所以该拆迁款应由原告之子与被告(原告之孙)一同享有,则可以以原告之子名义获得其中二分之一份额。依据法律理论,该二分之一拆迁安置款支付给被拆迁人后,此款项就是私有财产,因此以原告之子名义获得的私有财产,则顺理成章是其遗产范围,由原、被告一同分割。
3、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建议,作出判决:诉争房子拆迁补偿款的二分之一份额,可作为原告之子的遗产,由原、被告一同分割,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四分之一的拆迁补偿款金额。律师出色代理,终使判决结果全方位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